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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标题/文字)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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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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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介绍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进行设计开发,整个系统分为企业端和政府端(排查责任单位用户端和安委会用户端)。
企业端
◎
实现安全主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企业自查登记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并且按月将企业自查的隐患登记报表上交给直接管辖的各级安监部门予以备案,当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隐患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的,企业应立即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逾期不排查治理的企业将移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者罚款。各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中应及时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功能包括:a)安全主任申报;b)安全主任进行本企业自查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c) 有隐患则需要进行隐患登记;d)进行隐患治理;e)企业隐患复查;f)按月向直接管辖的安监部门上报隐患登记报表; g)如果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隐患,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对隐患排查治理;h)企业自身进行复查;
政府端
◎
排查责任单位用户端
:实现的功能包括:a)登记街道及行业管理部门的隐患排查人员;b)各隐患排查人员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c)有隐患则需要进行隐患登记;d)到期对隐患进行复查;e)隐患复查不合格移送其他部门处理;f)对其他部门移送过来的隐患进行回复;g)对安委会督办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回复;h)每个月底需要对一个月的排查工作总结并上报。
◎
安委会用户端:
实现的功能包括:a)汇总所有的排查对象点,划分给各排查责任单位;b)将其他部门报过来的隐患督办给责任单位;c)通过短信预警平台,对督办未回复的单位进行短信通知;d)通过短信预警平台,对未按期上报工作总结的单位进行短信通知;e)如果排查责任单位两次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可以抄送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f)根据隐患的部门移送及移送回复情况生成隐患移送报告;g)审批排查责任单位每个月上报的排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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